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流程目录

医院放射诊疗许可怎么审批

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的情形有

放射诊疗许可证是指用于放射性医疗设备和放射性药品使用的许可证。在中国,放射诊疗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于医疗机构和个人来说,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必不可少的过程。

首先,医疗机构需要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设备清单、人员配备情况等相关资料。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如果满足要求,将会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对于个人来说,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也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首先,个人需要参加放射性药品和设备使用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个人需要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医学背景、培训证书等相关资料。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如果满足要求,将会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总的来说,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过程,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个人。通过严格的申请审核和培训考试,可以保证放射性医疗设备和药品的安全使用,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院放射诊疗许可怎么审批

  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一般是有医院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的。

  不同的放射诊疗项目,审批的级别也不一样。

  一般医用诊断项目(如普通拍片、透视、CR、DR等),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CT、介入等,由市级审批;加速器、核医学等,由省级审批。

如果你们医院既有加速器,又有CT、X线机,那直接去省级审批就可以了。

  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省级审批)要提交相关材料,要求如下(各省情况不同,可能稍有差别):

  (一)初次申请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初审意见;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6、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7、2007年以后新上放射诊疗设备,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9、《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二)变更许可项目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地址、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须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非迁址)的,应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再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需提交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单位名称、地址(非迁址)变更:需提供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批准变更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地址不变,仅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需提交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第(一)中2、3、4、5、6、7、8、9项所列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3、医疗机构变更地址(迁址)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按初次申请提交材料。

  (三)校验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

校验应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校验申请,校验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初审意见;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工作总结;

  6、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人员一览表及变动情况;

  7、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情况报告;

  8、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9、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报告。

  (四)遗失补办

  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及时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三十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申请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补证申请(应有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2、公告遗失并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或副本(两证均遗失的要提供许可证号)。

  (五)申报材料要求:

  1、各类表格可直接从卫生监督网上下载();

  2、申报材料要求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所有材料(原件、复印件)均采用A4纸,一式二份。

  3、申请书、设备清单及检测报告书中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应一致。

  4、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申请表、人员一览表和设备清单报电子版一份。

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的情形有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办理材料原件。

1.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销原证收回。

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1)首次登陆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

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

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1)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四、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

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

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